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號
申請人:鄧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鄧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未涉及獎勵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1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函,要求被申請人對獎勵事宜作出處理、答復。
申請人稱:2020年11月27日其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了沅江市XX公司生產的36克/袋“XX產品”標簽標注將酵母抽提物歸為食品添加劑,但依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錄E食品分類系統,表E.1(續)16.04酵母和酵母類制品,和GB/T23530-2009《酵母提取物》第3.1.1對酵母提取物定義的規定,酵母提取物屬于酵母類制品,是食品配料的一種,不屬于食品添加劑。故沅江市XX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關于“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規定,請求被申請人對其舉報履行書面答復、核實、處理、獎勵法定職責。2021年1月29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了答復,但該答復未涉及申請人提出的獎勵事項,申請人對此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的舉報事項與事實相符。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定義: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酵母提取物加入食品中主要起到增味的作用,符合對食品添加劑的定義。沅江市XX公司在未充分了解其它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以該條款為依據,將酵母提取物列入到配料食品添加劑項,雖然標識錯誤,但不存在主觀故意傾向。同時,該產品標簽標識錯誤并不影響到食品安全本身,也未對消費者購買該產品造成功能性與概念性誤導,不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關于瑕疵的認定,責令沅江市XX公司對涉案產品進行整改,目前整改已完成。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鄧某因認為沅江市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標簽標識存在錯誤,向被申請人沅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被申請人受理舉報后經現場核查,發現“XX產品”食品生產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僅存在包裝標識瑕疵,不足以誤導消費者購買及食用該食品,食品本身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損害,遂作出予以整改的決定,并將相關情況向申請人進行了答復。
上述事實有《投訴舉報答復函》、現場調查筆錄與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整改通知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舉報的“XX產品”食品,根據相關國家標準確實存在標簽標識不準確的情況。但該錯誤不存在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的情形,未對消費者購買產品造成功能性與概念性誤導,也不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故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與精神。同時根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因此申請人的舉報不屬于獎勵范圍,但被申請人需在回復中對該事項予以明確答復。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由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申請人履行舉報獎勵事項答復職責。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