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2號
申請人:韋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韋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的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 2021年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12315平臺舉報編號為XX號的案件已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稱:2020年12月12日其在網絡平臺購買了沅江市“XX店”開設的店鋪銷售的“XX小吃”。申請人收到該商品后發現有摻雜售假、欺詐等行為,便于2021年1月2日在12315平臺進行了實名舉報。2021年1月12日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對該舉報進行了回復,作出不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對該不立案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所購商品是被投訴人羅某經營的沅江市“XX店”銷售,被投訴人取得了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給申請人的商品并非直接從生產廠家購進,而是通過XX物流從XX市XX區XX大市場“XX”食品商行進貨。被投訴人提供了商品的進貨臺賬和產品合格檢驗報告以及“XX”食品商行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舉報所購買商品存在相關質量問題只是個人行為并沒有第三方檢測報告來證明,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依法進行了調查處理并及時向舉報人作出了答復,不存在行政不作為。被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韋某于2020年12月12日通過網絡平臺購買了沅江市“XX店”銷售的“XX小吃”。后發現該食品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申請人便于2021年1月2日在12315平臺進行了實名舉報。受理舉報后,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案店鋪和產品進行了調查,并于2021年1月12日在12315平臺向申請人進行了回復,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上述事實有快遞單證、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記錄、《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檢測報告》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因所購買的商品可能存在質量問題進行舉報,是消費者行使自身權利的表現。受理舉報后,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自身市場監管職責,查明了涉案產品銷售與來源合法,并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規定,被申請人及時向申請人進行了回復,其不予立案的決定合理合法。申請人舉報的產品質量問題為其自身所說,并無第三方證據證明,故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