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3號
申請人:周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
申請人周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對其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 2021年3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
申請人稱:其于2012年6月27日與XX鎮人民政府簽訂了《XX大道房屋拆遷、征地補償合同書》(以下簡稱《補償合同書》)。該《補償合同書》第八條明確約定:“以后簽字條件優于我的,此合同無效。”在XX大道拆遷過程中,申請人發現幾處拆遷戶拆遷補償條件都優于自己,故《補償合同書》已自動失效。被申請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請人出具的《限期騰地決定書》已無根據和理由,申請人對此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其在涉及申請人的房屋拆遷、征地補償事項中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所有行為符合法律政策規定。
申請人的復議理由有違公序良俗,他人房屋拆遷條件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在《補償合同書》中單方面寫下“以后簽字條件優于我的,此合同無效”的條款是一種無效的做法。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2年6月27日與沅江市XX鎮人民政府簽訂了《補償合同書》,約定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騰出房屋,由XX鎮人民負責拆遷以修建XX大道。在XX大道修建過程中,申請人以其他拆遷戶拆遷條件優于自己不符合《補償合同書》約定不予騰房,被申請人便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請人出具了《限期騰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補償合同書》《限期騰地決定書》《沅江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沅江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公民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申請人擅自在簽訂的《補償合同書》中添加條款,是一種無效行為,并不影響原合同的效力,申請人理應按照《補償合同書》約定及時騰出自己的房屋。其他拆遷戶拆遷條件存在差異乃是根據各自房屋位置、大小所定,實屬正常,與申請人無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