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5號
申請人:韋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韋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的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12315平臺舉報編號為XX的案件已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市場監督管理職責,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稱:2020年12月12日其在網絡平臺購買了沅江市“XX店”開設的店鋪銷售的“XX小吃”。申請人收到該商品后發現有摻雜售假、欺詐等行為,便于2021年3月29日在12315平臺進行了實名舉報。2021年4月9日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對該舉報進行了回復,作出“執法人員對該經營戶所涉及的商品進行檢查,根據經營戶提供的索證索票,檢驗報告書,沒有發現該經營戶有違規行為。消費者如有異議,請直接投訴廠家,由廠家給出合法的解釋”的決定。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接到投訴舉報后,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檢查。經查實,涉案商品銷售方羅某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商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該商品生產商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檢驗報告。被申請人未發現銷售方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故未對其立案調查。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韋某于2020年12月12日通過網絡平臺購買了沅江市“XX店”銷售的“XX小吃”。后發現該食品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申請人便于2021年3月29日在12315平臺進行了實名舉報。受理舉報后,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案店鋪和產品進行了調查,并于2021年4月9日在12315平臺向申請人進行了回復。同時查明,2021年2月申請人已就相同的事實向本機關提出過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沅政復決字〔2021〕2號),維持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上述事實有快遞單證、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記錄、《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檢測報告》和《行政復議決定書》(沅政復決字〔2021〕2號)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事實理由在沅政復決字〔2021〕2號中已有詳細說明,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再次舉報和申請行政復議實無必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