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7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
申請人張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
申請人稱:其位于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社區XX組的一幢兩層樓房,從2009年開始征地拆遷起,就沒有工作人員與其溝通過,直到2021年3月29日收到由他人轉交的沅江市自然資源局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等相關文書。申請人認為,《限期騰地決定書》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包括知情權、選擇權、申辯權等。另外,拆遷補償房屋面積的認定以及補償無政策依據。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
被申請人稱: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社區XX組原為沅江市人民政府安置區用地,后變更為沅江市XX醫院二期項目用地。2009年11月原沅江市國土資源局發布征地告知書,并對土地詳情進行了確認。2010年2月2日項目用地報湖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同意。2014年6月3日沅江市人民政府發布沅政土征字〔2014〕XX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年6月6日原沅江市國土資源局發布沅國土征補字〔2014〕XX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與被征地單位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書。沅江市征地拆遷事務所從2013年起一直做申請人以及其家屬的工作,希望完成征地拆遷工作,但未能如愿。2021年2月23日,沅江市征地拆遷事務所送達房屋拆遷補償告知書給申請人,通知其到市征拆辦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并再次告知其應騰地搬遷,但是申請人拒絕騰地,被申請人故向其發出了《限期騰地決定書》,而申請人因補償問題拒不騰地。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某位于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社區XX組的一幢兩層樓房,現處于沅江市XX醫院二期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日發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原沅江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6月6日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沅江市征地拆遷事務所征收土地工作已完成,補償款已全額到位,申請人因補償款等問題,經反復做工作后依然拒絕騰地。
上述事實有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沅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沅江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協議書;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協議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位于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其項目用地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征地與補償安置方案均已于2014年作出,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問題。另補償安置方案里已經明確了拆遷補償的標準,不存在補償無政策依據的問題。申請人僅因補償問題達不到其提出的要求就拒絕騰地,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申請人理應按期騰地。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