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8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市監案字〔2021〕XX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6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沅市監案字〔2021〕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為緩解家庭經濟壓力,申請人于2021年3月1日在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學校內開設了一便利店。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21年3月15日對其便利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以其無證經營為由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處罰。申請人認為其是第一次開店,經驗不足,違法情節輕微并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且符合《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支持復工復產十條措施》的有關情況,因此對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2021年3月15日,其執法人員對申請人位于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學校內的經營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申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許可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文具等,于是進行了立案調查,根據申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配合調查的態度,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最終給予申請人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所述的《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支持復工復產十條措施》,是指疫情期間開辟行政許可應急綠色通道。申請人便利店開業是在2021年3月,其時疫情影響已不明顯,不影響其正常辦理證照。因此,被申請人認為其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某于2021年3月1日在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學校內開設了一便利店。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21年3月15日對其便利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以其無證經營為由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處罰。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立案審批表、處罰告知書、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檢驗報告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食品安全無小事,更何況是在食品安全問題高發的校園內。本案中申請人于校園內開設便利店,在未取得相關證照的前提下便開始經營,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查處無證經營違法行為,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程序正當,處罰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市監案字〔2021〕XX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