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9號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劉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5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結案反饋,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1年5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結案反饋,并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其于2021年5月2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經營一事,被申請人作出的調查處理結果是責令商家下架涼菜,并在平臺作出結案反饋。申請人認為應當適用《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被舉報人進行處罰,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不服,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2021年5月3日受理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舉報“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經營一事的舉報件后,其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并根據《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被舉報人按照《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停止涼菜制售及在網絡交易平臺下架涼菜,或者辦理許可證的經營范圍變更登記,被舉報人立即進行了改正。2021年5月13日復查時,未發現其經營涼菜,且網絡平臺也已下架。于是于2021年5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了結案反饋。因此,被申請人認為其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某于2021年5月2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經營一事。被申請人受理后,進行了執法檢查,并根據《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責令商家下架涼菜的調查處理結果,并在平臺作出結案反饋。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案中劉某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無利害關系,因此劉某并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另外,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并根據《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責令商家下架涼菜的調查處理結果,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至于申請人認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因被舉報人申請的是《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被申請人根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作出的調查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劉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