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0號
申請人:雷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雷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的“沅江市XX零食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1年7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其于2020年11月8日通過網絡平臺購買了“沅江市XX零食店”銷售的食品,認為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了舉報。被申請人通過調查,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產品存在不合格的情況,于是作出了舉報不實,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全面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涉嫌程序違法,因此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2021年3月9日受理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舉報“沅江市XX零食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事的舉報件后,其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被投訴舉報人提供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采購商的營業執照、購進單據和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該批次產品合格檢驗報告的復印件,證明該批次產品合規。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調查的處理決定,并向申請人作出了答復。因此,被申請人認為其已依法履職,且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雷某于2020年11月8日通過網絡平臺購買了“沅江市XX零食店”銷售的食品,認為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進行了執法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作出了不予立案調查的處理決定,并向申請人作出了答復。
上述事實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報告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因所購買的商品可能存在質量問題進行舉報,是消費者行使自身權利的表現。受理舉報后,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自身市場監管職責,查明了涉案產品銷售與來源合法,并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規定,被申請人及時向申請人進行了回復,其不予立案的決定合理合法。申請人舉報的產品質量問題為其主觀臆測,并無第三方證據證明,故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