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1號
申請人:李某甲
申請人:李某乙
被申請人:沅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申請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發展和改革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給予書面答復,故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0年7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申請人稱:其系沅江市XX區XX村XX組村民,為核實有關集體土地的事實,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發展和改革局書面申請公開被征收集體土地擬用于具體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復文件,被申請人于5月14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信息公開職責。
被申請人稱:收到申請人通過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于5月25日通過政府網站對外公開,方便申請人自行查閱、獲取,并將政府信息申請答復書、申請公開的材料一起交給了市政務公開辦公室。7月9日,被申請人按照申請要求將該信息的紙質文書郵寄送達給了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某甲、李某乙位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發展和改革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被征收集體土地擬用于具體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復文件。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后于5月25日通過政府網站予以公開,于7月9日按照申請要求將該信息的紙質文書郵寄送達給了申請人。7月12日,經本機關與李某乙電話溝通,確認其已收到。
上述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沅江市發展和改革局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將政府信息申請答復書交予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但被申請人于行政復議期間已經按照申請要求將該信息的紙質文書郵寄送達給了申請人,已履行相關法定職責,再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公開義務已無必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