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2號
申請人:譚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譚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予受理其對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投訴舉報,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1年7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未予受理投訴舉報行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5月31日購買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XX產品,認為其標簽標識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了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答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職責,涉嫌違法,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件后,將其分流至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處理,于2021年7月19日完成調查處理并書面答復了申請人。被申請人認為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的標簽標識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等國家標準,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譚某于2021年5月31日購買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認為其標簽標識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了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1年7月19日完成調查處理并書面答復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因所購買的商品可能存在標簽標識不符合要求進行舉報,是消費者行使自身權利的表現。受理舉報后,被申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但被申請人于行政復議期間完成調查處理并書面答復了申請人,已履行相關法定職責,再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已無必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