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5號
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黃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9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其于2021年6月17日在網上購得沅江市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該涉案產品其產品名稱以及標簽標注XX,但是其制作工藝并無“烤制工藝”,容易讓消費者認為涉案產品經過了“烤制”,讓消費者產生誤導。涉案產品并非烤制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之規定,屬不符合食品安全產品。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后,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職責,不服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函》,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沅江市大眾香辣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XX”產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在無烤制工藝的情況下標注產品名稱為XX,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18-2011)第4.12.1條“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定。經調查,被申請人認為生產企業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低、風險性低、主動終止并糾正違法行為。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21號《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文件第十四章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五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免于處罰”的規定,對涉事企業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調查處理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某于2021年6月17日于網絡渠道購買了沅江市XX公司生產的食品,認為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者行為的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法》之規定,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企業退還貨款并賠償、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其予以獎勵。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調查處理決定,并向申請人作出了答復。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答復函、網絡購物截圖、產品圖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因所購買的商品可能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者行為的問題進行舉報,是消費者行使自身權利的表現。受理舉報后,被申請人依法開展了檢查調查,履行了自身市場監管職責。從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被申請人的調查情況看,涉案產品為醬鹵肉制品,雖口味偏向燒烤味、符合產品執行標準,但在包裝標簽面版上標注XX字樣是不準確的,也涉嫌誤導消費者。被投訴企業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終止并糾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21號《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文件第十四章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五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免于處罰”的規定,對涉事企業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調查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