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7號
申請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鐘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
申請人彭某甲等對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沅自然騰字〔2021〕X號《限期騰地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沅江市自然資源局自然騰字〔2021〕X號《限期騰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予以撤銷。
申請人稱:其自2020年4月份左右得到征地拆遷消息以來,從未看到政府出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及通告,于2021年9月3日夜晚未經過民眾開會、協議簽字的情況下把所有民眾的土地農作物進行掃障,所有征用地的面積至今未公開。安置房問題多次與XX街道辦協商,安置何時建房、何時交付,至今為得到準確答復,安置問題得不到保障。
被申請人稱:2013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所在村集體發出征地告知書,告知書上明示了土地補償標準、勞動力安置方式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并且對當地土地現狀進行了調查。2014年6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對該地進行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2014〕政國土字第XX號)。2016年11月15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制訂并公布征收土地方案(沅政土征字〔2016〕XX號),同年11月28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再次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沅國土征補字〔2016〕XX號),并與XX街道XX村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2020年6月9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發出《房屋拆遷補償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他的具體補償數額及安置方式,并催促申請人及時領取征地補償款項。2021年8月3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發出騰地決定書(沅自然騰字〔2021〕X號)。被申請人的征地拆遷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無不妥之處,沅自然騰字〔2021〕X號《限期騰地決定書》是一種合法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所在村集體發出沅政土征字〔2013〕第XX號征地告知書,告知書上明示了土地補償標準、勞動力安置方式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并且對當地土地現狀進行了調查。申請人彭某甲等位于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村的房屋,位于XX項目征地紅線范圍內,該項目經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2014〕政國土字第XX號)批準。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日發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沅政土征字〔2014〕XX號),原沅江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6月6日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沅國土征補字〔2014〕XX號)。沅江市征地拆遷事務所征收土地工作已完成,補償款已全額打入XX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賬戶,并以書面向申請人送達了房屋拆遷補償告知書。后因申請人拒絕騰地,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申請人作出限期騰地決定(沅自然騰字〔2021〕X號),并書面送達。
上述事實有征地告知書、征地調查結果確認書、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沅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沅江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協議書;房屋拆遷補償告知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及《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補償費后,被征地者拒不騰地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申請人房屋位于XX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該宗用地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其征用土地方案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均于2014年6月作出,方案中明確了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及拆遷安置辦法,且征地拆遷款已全額打入XX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賬戶。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告送達了《房屋拆遷補償告知書》,申請人因補償問題和后續生計問題達不到其要求而拒絕騰地,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限期騰地決定書》,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沅自然騰字〔2021〕X號《限期騰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