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22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
申請人李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對其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瓊)決字〔2021〕第XX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瓊)決字〔2021〕第XX號],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與XX辦事處XX村村支書陳某甲等人合伙經營XX加工廠存在經濟糾紛,為引起相關人員的重視,申請人于2021年X月X日16時許敲碎了屬于自己加工廠的窗戶玻璃,經物價鑒定價值XX元。申請人在該經濟糾紛中是受害者,自身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卻被無辜關押。在這明顯清楚的事實下,沅江市公安局卻罔顧事實出具了《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瓊)決字〔2021〕第XX號],對申請人決定行政拘留五日。申請人認為沅江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帶有嚴重的偏向性、顯失公正,對處罰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1年X月X日16時許,申請人因經濟糾紛在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村部大會議室所在的樓房外砸壞玻璃四塊,經鑒定被損壞的玻璃價值為XX元。被申請人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得知,村部大會議室所在的整棟樓屬于XX村集體財產,故在村部大會議室下一層也屬于該村集體財產。申請人和XX村村委會于2018年達成關于租賃大會議室下面一層的口頭協議,租賃該層用于建設XX加工廠。其次,李某出具的施工物品購買清單等證明材料,僅代表行為人在租賃期間參與該工廠建設,享有該部分使用權的事實,并不代表其享有所有權。最后,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對所砸玻璃歸村部所有一事,認識清楚。因此,申請人砸壞玻璃的行為符合“損毀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被申請人依法將本行為定性為損毀公私財物,定性準確。
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村民委員會于案發后向XX派出所送達處理建議書,希望派出所依法處理。由于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村委會無調解意向,故被申請人未組織調解。因為雙方系鄰里關系,且涉案價值不大,被申請人為促進矛盾解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從輕處罰。后被申請人根據法律規定選擇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并在幅度內選擇最輕的5日拘留處罰,該程序正當,不存在處罰不公情形。請求行政復議機關維持沅公(瓊)決字〔2021〕第XX號《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21年X月X日16時許,李某因經濟糾紛在沅江市XX街道辦事處XX村部大會議室所在的樓房外砸壞玻璃四塊,17時許XX村部報案。被申請人受理案件后,到達現場并口頭傳喚申請人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經被申請人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村部大會議室所在的整棟樓(含地下室)屬于XX村集體財產。申請人及案外人陳某乙等人和XX村村委會于2018年達成關于租賃大會議室下面一層的口頭協議,租賃該層用于建設XX加工廠,后申請人退出經營,并與案外人陳某乙等產生經濟糾紛。2021年X月X日,XX村村民委員會向XX派出所遞交《處理建議》,希望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接受調結處理。2021年11月4日經沅江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申請人毀壞的4塊平板普通玻璃價值XX元。2021年11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申請人由被申請人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并告知申請人及通知家屬。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沅江市價格認證中心《關于玻璃合理的價格認定結論書》、XX村村委處理建議書、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執行回執、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人因經濟糾紛而損毀他人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調解處理,但因另一方當事人無調解意向,故被申請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以及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公(瓊)決字〔2021〕第XX號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