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1號
申請人:程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未依法定時限告知是否受理,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部分為依據法定時限告知是否受理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9月17日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書面投訴舉報沅江市XX商貿有限公司在從事商品經營活動期間銷售的XX綠豆餅存在CQC食品安全認證標識失效問題從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請求被申請人確認被舉報人經營行為違法,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并對被舉報人處以行政處罰,處罰完畢后書面告知反饋結果并給予舉報獎勵,同時責令被舉報人退回購物款及賠償。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0日簽收投訴舉報書,而被申請人未依法定時限對申請人的投訴部分告知是否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履職過程存在程序違法,其怠于履職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適當,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1年9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反映被舉報人沅江市XX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XX綠豆餅涉嫌存標識失效的問題,要求查處、責令被舉報人退回購物款并賠償、獎勵等。9月26日,被申請人前往被舉報人位于沅江市XX路XX號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屬實,但涉案食品在經營場所內無存貨,被舉報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貨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盡到了進貨查驗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被申請人依據以上規定,決定對被舉報人免予處罰。9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10月22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所承擔的投訴舉報受理、核查、投訴調解及處理結果告知義務均已全部履行完畢,不存在未依法履職的情況。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13日,申請人通過網絡渠道購買了沅江市XX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XX綠豆餅。申請人收到商品后,發現涉案商品存在CQC食品安全認證標識失效問題,遂于2021年9月17日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書面投訴舉報沅江市XX商貿有限公司在從事商品經營活動期間銷售的XX綠豆餅存在CQC食品安全認證標識失效問題從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0日簽收投訴舉報書,經中國郵政系統查詢:“本人簽收:門衛室桌子上”。后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于2021年9月24日從其門衛室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9月26日前往被舉報人位于沅江市科技路39號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于9月27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并于10月22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
本機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前往被舉報人的經營場所進行調查,現場未發現涉案食品在待銷售,但鑒于被舉報人能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貨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證明被舉報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其主觀上無過錯,遂決定免予處罰的做法并無不妥,本機關予以支持。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在本案中,被申請人門衛室于2021年9月20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應視為被申請人收到日期,于9月24日受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于9月26日前往被舉報人的經營場所進行調查,經檢查決定免予處罰后于9月27日作出《答復》并寄送給申請人。雖然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予以受理并調查回復,但被申請人未就申請人投訴舉報作出受理告知存在程序瑕疵。鑒于被申請人已作出答復,本機關再責令被申請人履職已無實際意義,現本機關對此予以指正,被申請人應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并改進。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