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2號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劉某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答復不服,故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申請人稱:其系沅江市出租車車主,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沅江市350輛的士車購車發票和XX、XX、XX三家公司經營權轉讓費1275萬元的相關資料,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沅交依復〔2021〕3號)。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信息公開職責,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湘0981民初XX號認定,出租車購車發票不屬被申請人管理,應另行向其他人主張權利。沅江市2016年-2018年出租車經營通過招投標確定由XX、XX、XX三家公司中標并獲得經營權,因出租車車主抵制公司化經營導致其無法實際經營管理,出租車車主要求被申請人成立國有公司進行管理。2018年6月三家公司起訴被申請人要求延續2018年以后經營權并勝訴。因出租車車主強烈要求國有公司進行管理,反對三家公司進行出租車管理,被申請人成立沅江市XX出租車有限公司,并授予全市出租車經營權。2019年5月,經評估公司進行專業評估計算,并經過多次協調,被申請人、法院、評估公司及三家出租車公司等單位對評估結論認定,以收購性補償費用1275萬元,收回三家公司出租車經營權。被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沅交依復〔2021〕3號)中已作相關答復。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某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沅江市350輛的士車購車發票和XX、XX、XX三家公司經營權轉讓費1275萬元的相關資料。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后于12月20日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沅交依復( 2021)3號),并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關于出租車提前值換的申請報告、沅江市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19〕湘0981執XX號)、沅江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對外委托書(〔2019〕沅法司鑒字第XX號)、長沙天時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價格評估結論書(長天時價評益字(2019)第XX號)沅江市人民法院執行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本案中,關于出租車購車發票的問題,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及時答復了申請人。其在答復書中已告知申請人,出租車購車相關費用由被申請人代收后全額支付出租車公司,購車發票不由被申請人管理,應向出租車公司索取。申請人如獲取確有困難,應向稅務主管部門尋求救濟。
關于XX、XX、XX三家公司經營權轉讓費1275萬元的相關資料問題,包含沅江市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2019〕湘0981執XX號)、沅江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對外委托書(〔2019〕沅法司鑒字第XX號)、長沙天時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價格評估結論書(長天時價評益字(2019)第XX號)、沅江市人民法院執行筆錄等相關資料,為沅江市人民法院等制作,申請人如需獲取上述資料,應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請。但被申請人未就相關資料制作的機構告知申請人。鑒于本機關已告知申請人,再責令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途徑已無必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沅江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沅交依復〔2021〕3號)違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