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3號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劉某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答復不服,故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申請人稱:其系沅江市出租車車主,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出租車道路運輸證來源與年審相關資料,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沅交依復〔2021〕4號)。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信息公開職責,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沅江市交通運輸局依法授予了沅江市XX出租車有限公司出租車經(jīng)營權,并根據(jù)該公司與各出租車車主簽 訂的《出租車管理合同書》,為其管理的出租車發(fā)放業(yè)主名為“沅江市XX出租車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證》并進行年審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沅交依復( 2021)4號)中對劉某已作相關答復。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某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出租車道路運輸證來源與年審相關資料。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后于12月22日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沅交依復( 2021)4號),并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沅江市XX出租車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復印件、出租車管理合同書等證據(jù)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jù)《巡游出租汽車經(jīng)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1年第16號修訂重新發(fā)布)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jīng)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jīng)營協(xié)議,投入符合規(guī)定數(shù)量、座位數(shù)、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核發(fā)《道路運輸證》。
本案中,被申請人沅江市交通運輸局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及時答復了申請人。其在答復書中已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授予了沅江市XX出租車有限公司出租車經(jīng)營權,根據(jù)該公司與各出租車車主簽訂的《出租車管理合同書》,由該公司向沅江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后,為該公司出租車車主發(fā)放《道路運輸證》并進行年審。被申請人就沅江市巡游出租車《道路運輸證》的來源與年審程序等已告知申請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能,申請人對于《道路運輸證》的其他訴求應另尋救濟。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