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5號
申請人:肖某甲。
被申請人:沅江市民政局
申請人肖某甲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民政局作出的《關于肖某乙遺體違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決定書》(沅殯決〔2022〕X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關于肖某乙遺體違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決定書》(沅殯決〔2022〕X號)。
申請人稱:其父肖某乙于2022年2月22日逝世,晚輩親屬因不熟悉地方殯葬改革政策,遵遺囑將其土葬。現沅江市民政局認定系違法土葬,作出了《關于肖某乙遺體違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決定書》(沅殯決〔2022〕X號),責令限期改正,要將遺體起尸火化。申請人認為此決定書法律依據不足,對此不服,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根據中共益陽市委辦公室、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殯葬改革工作的意見》(益辦發〔2018〕18號)以及中共沅江市委辦公室、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沅江市殯葬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沅辦發〔2019〕2號)文件精神,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沅江市范圍內所有死亡人員必須全部強制實行火化。同時用一個月的時間進行了密集宣傳,使殯葬改革政策家喻戶曉。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肖某乙遺體違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決定書》(沅殯決〔2022〕X號)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肖某甲之父肖某乙于2022年2月22日逝世,開完追悼會后將其遺體土葬于胭脂湖街道先鋒村下墳山。被申請人沅江市民政局發現違法線索后進行了調查取證,下發了限期改正決定書、催告書、代履行決定書等,但申請人未按要求改正。
上述事實調查筆錄、現場照片、各類文書復印件、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根據中共益陽市委辦公室、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殯葬改革工作的意見》(益辦發〔2018〕18號)以及中共沅江市委辦公室、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沅江市殯葬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沅辦發〔2019〕2號)文件精神,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沅江市范圍內所有死亡人員必須全部強制實行火化。本案中,申請人肖某甲之父肖某乙于2022年2月22日逝世,根據政策文件精神,其遺體應當火化,而申請人將其違法土葬,被申請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其限期改正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民政局作出的《關于肖某乙遺體違法土葬的限期改正行政決定書》(沅殯決〔2022〕X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