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7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公司生產銷售的XX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2年3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生活需要于2022年1月1日從超市購買了沅江市XX公司生產銷售的XX產品,認為該產品標簽未標注“魚”是“鮮動物性水產品”還是“凍動物性水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3.4條及《食品安全法》第71條的規定,于 2022年1月5日向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稱: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該產品標簽標識并未違反GB 7718的規定。申請人不服此答復,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依據該產品執行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第4.1規定:“產品標識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并注明食用方法”。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標示內容”,并無對原料應標注“鮮動物性水產品”或“凍動物性水產品”作出規定。因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舉報事項缺乏法律依據,決定不予立案,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某因生活需要于2022年1月1日從超市購買了沅江市XX公司生產銷售的XX產品,認為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于2022年1月5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企業退還貨款并賠償、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其予以獎勵。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并回復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答復函、購物截圖、產品圖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該產品執行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制品》(GB 10136-2015)第4.1規定:“產品標識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并注明食用方法”。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標示內容”,并無對原料應標注“鮮動物性水產品”或“凍動物性水產品”作出規定。因此,沅江市XX公司生產銷售的XX產品標簽未標注原料“魚”是“鮮動物性水產品”還是“凍動物性水產品”并未違反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