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8號
申請人:宗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宗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法》一事的處理結果,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1年4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限期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其于2022年1月12日在店鋪購得沅江市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認為該涉案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醬鹵肉制品》(GB/T23586-2009)與產品名稱不一致,涉嫌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于是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舉報案件是否立案及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立即對沅江市XX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涉案產品標注的產品名稱為XX產品類型為醬鹵肉制品、產品執行標準號GB/T23586。經查明,該產品的生產過程在經過鹵制后增加了烘干工藝,其核心工藝仍為鹵制,符合GB/T23586標準,其名稱標注并未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另外,涉事企業在接到舉報后已經對產品標簽進行了修改,由“風干XX”改為了“醬鹵XX”,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不予立案”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按程序進行了調查、核實、回復、送達,已履行法定職責,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2年1月12日在店鋪購得沅江市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認為該涉案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醬鹵肉制品》(GB/T23586-2009)與產品名稱不一致,涉嫌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于是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調查處理決定,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了答復并于2月22日郵寄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答復函、購物截圖、產品圖片、郵寄單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進行了調查核實,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答復并送達,已經履行了其法定職責,但被申請人未就申請人投訴舉報作出受理告知存在程序瑕疵。鑒于被申請人已作出答復,本機關再責令被申請人履職已無實際意義,現本機關對此予以指正,被申請人應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并改進。
另外,涉事企業在接到舉報后已經對產品標簽進行了修改,由“XX”改為了“醬鹵XX”,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不予立案”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