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9 號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
申請人王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x)決字〔2022〕第xx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沅公(x)決字〔2022〕第xx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對涉案另一當事人鐘某甲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3月28日在同意挪車的情況下,遭第三人鐘某甲、鐘某乙辱罵、毆打,致申請人嘔吐、吐血;申請人報警后,第三人鐘某甲、鐘某乙并未主動投案;因派出所要求申請人才提前進行了法醫鑒定;對鐘某甲暫未處理的情況被申請人沒有提供法律依據,申請人認為沅共(x)決字〔2022〕第xx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過輕且未對鐘某甲作出處罰決定,對此不服,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經被申請人調查核實,2022年3月8日14時許,王某與鐘某甲因道路停車發生糾紛,鐘某甲侄子鐘某乙誤以為王某要與其叔叔(鐘某甲)發生肢體沖突而上前勒住其脖子,造成王某輕微傷的結果。鐘某乙是為了阻止兩人沖突才有勒脖行為,但其行為可預見造成王某受傷的結果,因此符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要件。本案為治安案件,不適用刑事強制措施,被申請人定性準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與《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家庭成員、親友、鄰里或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本案系停車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其中違法行為人鐘某乙勒脖行為造成王某輕微傷的結果,案發后雙方被帶到所里開展詢問工作,違法行為人鐘某乙雖然在第一次調解時因故未到,但在公安機關辦理該案過程中始終配合民警工作接受調查處理,承認其有勒脖行為,沒有阻礙偵查的其他行為,且雙方家庭關系較好的系鄰里、親友關系,適用本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情形,適用于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幅度,故被申請人決定予以罰款處罰,對其處以三百元罰款處罰,不存在處罰不公情形。案涉第三人鐘某甲因病在長沙住院治療,因疫情原因,被申請人民警無法前去長沙開展詢問工作,被申請人待鐘某甲身體狀況好轉后再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故暫時未對其作處理決定。被申請人依照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鐘某乙作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王某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8日14時許,申請人與鐘某甲因道路停車發生糾紛,鐘某甲侄子鐘某乙誤以為申請人要與其叔叔(鐘某甲)發生肢體沖突而上前勒住其脖子,導致申請人頸部疼痛、紅腫,后經沅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為輕微傷(沅公物鑒(法臨)字〔2022〕xx號)。2022年3月16日,被申請人所屬xx派出所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治安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日作出沅公(x)決字〔2022〕第xx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案涉另一當事人鐘某甲經被申請人調查,其因病在長沙住院治療,因疫情原因,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5日前往長沙對其進行詢問并制作了筆錄,待其返回后再做處理決定。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 證人證言、鑒定文書、治安調解協議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鐘某甲疾病診斷證明書及治療預約卡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第三人鐘某乙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同時,被申請人適用《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定><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湘公發〔2017〕18號)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三節第三十九項“毆打他人的行為”的“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情形”第(1)點“家庭成員、親友、鄰里或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對申請人處以300元罰款,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機關予以支持。
根據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一)(公通字〔2006〕12號)第十二條“對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規定,被申請人因客觀原因對案涉另一當事人鐘某甲暫未作出處理決定,調查取證工作仍在繼續進行,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公(x)決字〔2022〕第xx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的其他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