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10號
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黃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公司生產銷售的XX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2年5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將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2月20日網購了沅江市XX公司生產銷售的XX產品,認為該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GB2726是虛假的,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于 2022年3月6日向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被申請人一直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前已經收到同一線索的投訴舉報單,并已經于 2022年5月13日立案查處。根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七條“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的規定,對第一時間舉報人進行獎勵,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重復獎勵。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某于2022年2月20日網購了沅江市XX公司生產銷售的XX產品,認為該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GB2726是虛假的,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于 2022年3月6日向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其予以獎勵。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并回復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答復函、購物截圖、產品圖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應確認其違法。被申請人2022年6月2日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已經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再責令其將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已無必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將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