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11號
申請人:沅江市xx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沅江市xx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4月5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沅人社工傷認字〔2022〕xx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4月5日作出的(沅人社工傷認字〔2022〕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
申請人稱:其單位員工周某2021年12月24日中午13時30分午餐后,準備回單位上班前,從金田安置區(金桔路xx號)自家住宅駕駛湘xxxxx摩托車繞道金橙路xx店查看自家訂購的三張門的加工進度情況,于盛世嘉園東門與沅江大道交匯處與陳某駕駛的湘xxxxx小車相撞,周某于當日15時38分入住沅江市人民醫院治療。至28日上午,傷者始向申請人反映受傷一事申請人將其轉入益陽南方骨傷醫院治療。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被申請人工傷認定部門提交了《工傷事故報告表》和工傷認定申報材料。但之后經申請人調查案發經過,認為周某所行經的路線與平時上下班途經的柳莊大道不同,不符合“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一條款要求,且繞道目的是到金橙路xx店了解私宅訂購的三張門的進度情況,故傷者行為屬個人私務,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因此,申請人認為沅江市人社部門對工傷認定所引用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不正確,傷者行為和合理上下班路線與最高法規定不符,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被申請人稱:第三人周某遭遇交通事故后,是申請人的人事管理員將傷者轉入益陽南方骨傷醫院進行治療。本案認定工傷系由申請人提交的《工傷事故報告表》,該表中對受傷員工的受傷過程予以認定,即認可了周某系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提交報告表的同時,申請人還向人社局作出了承諾書,再一次確認了是回用人單位上班途中出事。雖然期間有一定的繞道行為,但該行為被答復人是明知的,也寫在了承諾書上,仍向人社局提交了《工傷事故申請表》。因此,被答復人對其行為整體上還是認可其處于返回單位上班的情形。
依據被申請人提交的周某工傷認定申請表、周某的工傷事故報告表、周某的交通事故受傷證人證言、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報情況法律責任承諾書等證據能夠證實周某于2021年12月24日13時30分在上班途中,路經盛世家園東門與沅江大道交匯處,所騎車與小車相撞,導致左踝關節骨折的工傷事實。經被申請人調查核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我局于2022年4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并按法定程序送達當事人雙方,依法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沅江市xx有限公司員工周某于2021年12月24日中午13時30分午餐后從金田安置區金桔路xx號駕駛湘xxxxx摩托車上班途中(工作地點為桃花江船廠),因查看自家訂購的三張門的加工進度情況繞道至沅江市xx店短暫停留后,前往上班地點桃花江船廠途中于盛世嘉園東門與沅江大道交匯處與案外人陳某駕駛的湘xxxxx小車相撞導致左踝關節骨折。
2021年1月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當日依法受理,后根據調查情況認為周某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于2022年4月5日作出沅人社工傷認字〔2022〕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于2022年5月19日分別送達給申請人和周某。
2022年5月24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沅江市工傷認定案件處理程序審批表、工傷事故報告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報情況法律責任承諾書、周某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資料、沅江市xx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沅江市工傷認定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關于“上下班途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機關認為,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而認定工傷,應符合“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工傷保險立法本意,在明確工作原因的前提下結合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上下班途中”應當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應當是職工日常工作生活中需要的、合理的要求,且在正常工作開始前或結束后往返于單位或居住地之間合理行程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以工作單位或居住地為始點或終點的合理路線。本案中,第三人周某為滿足正常生活需求繞道后再前往公司上班,應當認定為上班的合理路徑、合理時間。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認定周某的受傷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4月5日作出的沅人社工傷認字〔2022〕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