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12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張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鎮xx超市銷售的“xx”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一事的處理結果,認為被申請人處理結果違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就舉報事項所作出的處理結果違法并予以撤銷,責令被申請人就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在沅江市xx鎮xx超市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提供了購買的實物、購物票據復印件、投訴舉報材料詳細,并闡述了具體的違法行為:一是生產許可證編號已經過期;二是其屬于冒用廠名廠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的假冒食品。被申請人就舉報反映的兩點問題并沒有作出調查認定,屬于事實調查不清。被舉報人售賣假冒食品且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且不適用于免于處罰條款。被申請人答復稱“現場將被投訴產品3袋下架封存”,被申請人并沒有予以暫扣和先行登記保存,更沒有立案處罰后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屬于程序違法。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答復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2年4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書面投訴后于4月12日由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投訴產品桂圓干還有3袋,該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18日,生產許可證編號為SC1163401080xxxx,被委托方xx食品加工廠,委托方益陽xx區xx鎮xx食品廠等信息,經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xx食品加工廠營業執照于2020年9月22日已注銷,編號為SC1163401080xxxx,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被投訴人現場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身份證和進貨票據復印件,供貨商為益陽市xx區xx鎮xx食品廠,經營者為陳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430903MA4N7Mxxxx,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為JY1430903046xxxx。執法人員現場將被投訴產品3袋下架封存,責令被投訴人改正其無法提供該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通過電話聯系供貨商,供貨商也無法提供投訴產品的檢測報告。
鑒于被投訴人已經查驗了供貨者的許可證等信息,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其違法行為已依法責令改正,決定不予以立案調查。由于供貨者在益陽市xx區xx鎮,不在被申請人轄區,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2年4月3日在沅江市xx超市購得預包裝食品xx1袋,單價38元。該產品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18日,生產許可證編號為SC1163401080xxxx,被委托方xx食品加工廠,委托方益陽xx區xx鎮xx食品廠等信息,經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xx食品加工廠營業執照于2020年9月20日已注銷,編號為SC1163401080xxxx,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
申請人認為該涉案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2年4月12日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了責令改正及不予立案的調查處理決定,并將相關案件線索于2022年5月12日移送給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7日將答復郵寄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答復函、購物截圖、現場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案件移送函、郵寄單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沅江市xx鎮xx超市銷售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產品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涉案超市作出責令整改通知書,并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機關予以支持。
另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供貨商的違法線索移送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