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14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張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在沅江市xx超市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xx)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決定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將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在沅江市xx超市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xx),申請人在投訴舉報函中明確訴求給予調解、給予舉報獎勵、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但被申請人一直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2年4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書面投訴舉報函,2022年4月28日被申請人根據調查處理情況作出了書面回復并于當日向被答復人郵寄送達。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核查處理,并已依法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處理情況,其中明確告知了申請人“其違法行為已依法責令改正,決定不予以立案調查。”
2022年4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沅市監案移〔2022〕xx號),將案件移送至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后,將案件移送至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2年4月2日在沅江市xx超市購得預包裝食品xx1袋,單價12元。該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2年3月1日,生產許可證編號為SC1163401080xxxx,該生產許可證屬xx食品加工廠,該廠營業執照于2020年9月22日已注銷,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供貨商為益陽市xx區xx鎮xx干貨批發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430903MA4M3Dxxxx,經營者為熊某。
申請人認為該涉案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2年4月12日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了責令改正及不予立案的調查處理決定,于2022年4月28日將答復郵寄給申請人。并將相關案件線索于2022年4月28日移送給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后因不屬管轄區域于2022年5月7日移送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述事實有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答復函、案件移送函、郵寄單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2022年4月8日受理申請人投訴舉報后,于2022年4月12日依據上述規定對沅江市xx超市作出責令整改通知書,于2022年4月28日答復申請人,答復書載明了不予以立案調查,已經履行了相關職責。
另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供貨商的違法線索移送益陽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