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16號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楊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xx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銷售的“xx”商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并重作。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生活需要購買了沅江xx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銷售的“xx”商品,認為該商品有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于2022年2月12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被申請人答復稱沅江xx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銷售的“xx”商品涉嫌虛假宣傳,責令其立即整改且整改到位,鑒于其首次違法且積極整改,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申請人對此處理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2年2月12日收到益陽市12315投訴熱線轉辦函后,于2月16日對沅江xx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網絡平臺上有“促進味覺發育、增進牙齒發育、維護腸道健康”等宣傳內容,該宣傳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當場刪除了上述宣傳內容,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于2022年5月16日通過平臺反饋給了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因生活需要購買了沅江xx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銷售的“xx”商品,認為該商品有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于2022年2月12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被申請人收到益陽市12315投訴熱線轉辦函后,于2月16日對沅江xx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責令商家作出了當場整改,再根據相關規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并于2022年5月16日通過平臺反饋給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信、平臺反饋表、購物截圖、產品圖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不得網上刊載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信息。本案中,沅江xx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銷售的“xx”商品在網絡平臺上發布的“促進味覺發育、增進牙齒發育、維護腸道健康”等宣傳內容,已經違反該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后責令整改并已整改到位,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的規定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適用法律正確,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