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18號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劉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沅江市xx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要求被申請人重新依法立案查處商家違規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22年5月2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封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沅江市xx商行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一事,被申請人在2022年5月30日告知對投訴舉報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依據無法查證的相關答復決定不予立案,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第三人沅江市xx商行作為食品經營單位,在采購食品時已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履行了作為食品經營單位的法定進貨查驗義務。第三人沅江市xx面條廠食品生產許可證于2022年4月18日過期,不再進行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三)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第三人沅江市xx面條廠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類別涵蓋糧食加工品“掛面(普通掛面)”,其擅自生產花色掛面屬于上述條款“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情形。
申請人主張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生產廠家涉嫌超范圍生產,應當予以處罰并對申請人進行賠償。經被申請人調查,被舉報人在采購涉訴食品時已經查驗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證明涉案產品經檢驗合格。申請人就此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該食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被申請人據此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某于2022年5月14日網購了沅江市xx商行銷售的沅江市xx面條廠生產的“xx蘆筍面”產品,認為該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LS/T3212-2014不適用于該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于2022年5月23日向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要求商家賠償和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其予以獎勵。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并回復了申請人,告知決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答復函、購物截圖、產品圖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對其投訴舉報線索進行了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
涉案掛面產品標注執行標準LS/T3212-2014已于2021年11月24日被LS/T3212-2021標準所替代,且該產品并不適用于該糧食行業標準,因此涉案產品存在執行標準標識錯誤的情況。根據《國家糧食和物質儲備局標準質量中心關于答復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協助調查答復函〉》中說明“為了使標準更加科學嚴謹,企業能夠更準確理解標準文本的本義,避免企業和消費者對標準理解產生歧義,我們已經組織修訂了《掛面》標準,對標準的適用范圍和相關定義作了進一步明確,目前正在報批過程中。考慮到上述情況,建議有關部門在產品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前提下,對企業審慎監管,妥善處理”。被申請人根據該答復意見,在廠家資質已過期、廠家執行標準標識錯誤的行為已主動終止、該涉案產品經檢驗合格后上市銷售不影響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不予立案查處、不予獎勵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0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