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19號
申請人:蘭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蘭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鎮“xx味”網店銷售的“xx”蘆筍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8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違法并責令重作。
申請人稱:申請人網購了沅江市xx鎮“xx味”網店銷售的“xx”蘆筍產品,認為該產品無執行標準、營養成分、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保質期等,屬于不合格食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被申請人答復稱“xx味”網店銷售的“xx”蘆筍為天然野生新鮮蘆筍,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不屬于《食品安全法》中定義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產品無執行標準、營養成分、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保質期等問題已責令廠家整改。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2年4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經調查核實后將處理結果于2022年7月19日答復了申請人,依法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被申請人認為,“xx味”網店銷售的“xx”蘆筍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不屬于《食品安全法》中定義的預包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產品無執行標準、營養成分、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保質期等問題已責令廠家整改并已整改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調查。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網購了沅江市xx鎮“xx味”網店銷售的“xx”蘆筍產品,認為該產品無執行標準、營養成分、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保質期等,屬于不合格食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并回復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答復函、購物截圖、產品圖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農產品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本案中,“xx味”網店銷售的“xx”蘆筍產品無執行標準、營養成分、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保質期等內容已經違反該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后責令整改并已整改到位,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調查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復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