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20號
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黃某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不服,故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7月19日通過掛號信函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被申請人在其舉報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規定的xx產品一案中獲得的產品檢驗報告。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2日 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一直沒有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信息公開職責,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xx產品的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的信息公開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的規定,產品檢驗報告屬于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某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申請人在投訴舉報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xx產品一案中被申請人獲取的產品出廠檢驗報告。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22年8月30日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送達回證、投訴舉報案卷材料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7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后沒有及時將該答復書送達申請人,在8月30日送達時已超過了答復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其答復行為違法。鑒于被申請人在答復書中已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申請人如確需該信息可前往被申請人處查閱案卷,本機關再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已無必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駁回申請人的其他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