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冷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沅江市安置與征地拆遷事務中心。
申請人冷某某于2023年1月8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安置與征地拆遷事務中心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經延期一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沅江市XXXX二期建設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農村局園藝場XX所土地的:上級政府批復、一書四方案、勘測定界圖、土地征收公告、土地現狀調查材料、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收方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湖南省沅江市人,農業戶口,住址為XX路1XX號,是沅江市農業農村局原下屬單位園藝場XX所職工。因地方政府實施XXXX二期建設項目,政府對園藝場XX所土地進行了征收,并征收了申請人家庭在XX所的土地及拆除了申請人家庭的房屋,但申請人家庭一直未收到關于征收的書面通知和政策,也未獲得任何拆遷補償和安置。為維護合法權益和了解申請人土地和房屋被征收的相關情況,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23年1月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附件材料,要求公開“沅江市XXXX二期建設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農村局園藝場XX所土地的:上級政府批復、一書四方案、勘測定界圖、土地征收公告、土地現狀調查材料、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收方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和材料的郵政EMS單號為110XXXXXXX460,經查詢該郵件于2023年1月8日由被申請人簽收。但被申請人至今未向申請人作出答復,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二十個工作日的法定答復期。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答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妨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也影響了申請人進行下一步維權,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利,屬于行政不作為,應予糾正。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2023年1月8日未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查,郵件由快遞員放至門衛室后丟失,工作人員并未收到。經與申請人協商,申請人于2023年3月30日重新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8日將相關信息公開給了申請人,故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冷某某于2023年1月8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安置與征地拆遷事務中心申請公開“沅江市XXXX二期建設項目征收沅江市農業農村局園藝場XX所土地的:上級政府批復、一書四方案、勘測定界圖、土地征收公告、土地現狀調查材料、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收方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政府信息。沅江市安置與征地拆遷事務中心并未收到該申請,原因是快遞員的操作失誤。經協商,申請人于2023年3月30日重新向被申請人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經延期,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8日將相關信息公開給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送達回證、回復函、快遞員的情況說明、政府信息公開延期通知書及物流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據此,被申請人沅江市安置與征地拆遷事務中心具有受理并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第一次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雙方協商后,申請人于2023年3月30日重新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因無法及時公開相關信息,被申請人作出延期并告知了申請人,再于2023年5月18日將相關信息公開給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符合上述規定,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