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沅江市XXXX酒店
被申請人: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申請人沅江市XXXX酒店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沅城限拆決字〔2023〕8XXX號)(以下簡稱《決定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6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戶外招牌于2018年建制,尺寸為0.6m*4.5m。當初建時沒有人阻攔,說明被申請人是默認的。現政府創文創衛,申請人也是支持的,但酒店戶外招牌是申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被申請人拆除應給予適當補償。因此,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不服,請求復議機關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戶外招牌未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涉嫌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2023年5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沅城限改通字〔2023〕8XXX號),申請人未如期整改。2023年5月26日,被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5月30日,被申請人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書》。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戶外招牌于2018年建制,尺寸為0.6m*4.5m。2023年5月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巡查發現申請人酒店戶外招牌未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于當天作出并送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沅城限改通字〔2023〕8XXX號)。2023年5月26日,因申請人未如期整改,被申請人開始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5月30日,被申請人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書》。
另查明,沅江市XXXX酒店于2021年1月1日已租賃給實際經營者鐘某某經營,租賃期限五年。2023年5月3日,酒店經營者蔡某某委托實際經營者鐘某某全權處理酒店招牌事宜。
上述事實有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立案通知書、調查詢問通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沅江市XXXX酒店營業執照、戶外廣告招牌照片、送達回證、租賃協議、委托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職責職權。
根據《城市容貌標準》7.0.1的規定,廣告設施與標識的任一邊長大于或等于4m的為大型戶外廣告。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本案中,申請人戶外招牌尺寸為0.6m*4.5m,有一邊長已經超過4m,應當認定為大型戶外廣告。申請人未按規定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已經違反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的規定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適用法律正確,本機關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8日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于5月26日開始進行立案調查,并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至5月30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其程序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中行政執法程序的一般規定,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決定書》的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沅城限拆決字〔2023〕8XXX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