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共華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張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共華鎮人民政府作出的《共華鎮行政處罰決定書》[共(禁)罰〔2023〕XX號],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共華鎮行政處罰決定書》[共(禁)罰〔2023〕XX號]。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就焚燒秸稈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申請人10月19日繳納罰款,被申請人10月30日才出處罰決定書,12月5左右才送達給申請人,程序違法,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
一、受理該秸稈焚燒案是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二、該案的處理程序合法,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三、該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1.申請人在市、縣、鎮三級政府明令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期間,仍然露天焚燒秸稈,屬于頂風作案,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
2.被申請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是正確的。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9日凌晨3點左右,益陽市秸稈禁燒督查組在共華鎮雙阜村六組發現一露天焚燒秸稈火點,遂將該違法線索移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經初步調查,發現該露天焚燒秸稈違法行為系申請人所為,于是對其進行立案調查。10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對申請人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行處以罰款兩千元的行政處罰,并告知其陳述、申辯的權利,但沒有申請人簽字的送達回證。10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共華鎮行政處罰決定書》[共(禁)罰〔2023〕XX號],對申請人處以罰款兩千元的行政處罰,也沒有申請人簽字的送達回證。申請人對此處罰決定不服,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電子)顯示,申請人繳納罰款的時間為2023年10月30日。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決定書、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電子),調查筆錄、現場照片、行政復議答復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湖南省賦予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第三十六項“縣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城管等監管執法部門對轄區內秸稈、垃圾等生物質焚燒的監管執法直接賦權給予鄉鎮(街道)”的規定,沅江市共華鎮人民政府具有對露天焚燒秸稈違法行為執法的主體資格,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并未對該條款進行細化,執法機關可以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數額之間進行自由裁量。本案中,申請人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違反了該條款,應該受到處罰。被申請人在其自由裁量范圍內給予申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逗鲜⌒姓幜P聽證程序規定》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對公民處罰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告知申請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雖然出具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但并沒有申請人簽字的送達回證,應當視為沒有告知,且沒有告知申請人可以要求聽證的權利,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剝奪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被申請人沒有將處罰決定書按要求進行送達,程序違法。
綜上,根據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共華鎮行政處罰決定書》[共(禁)罰〔2023〕XX號],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