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沅江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沅江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湖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沅江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沅自然資閑〔2023〕X號)(以下簡稱《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復雜,依法延期三十天,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沅自然資閑〔2023〕X 號)。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19年10月取得案涉宗地,出讓面積56037.3平方米。申請人已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完善了項目備案、批復等手續。案涉宗地開發項目平面規劃方案及效果圖已通過沅江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批準,并取得了沅江市城鄉規劃設計院第一期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文件。根據沅江市規劃委員會第XXXX-XX期和沅江市沅府閱〔2019〕XX號會議紀要,將周邊穿插在案涉宗地中的稅務、林業、商務部門以及相鄰6戶居民住宅等關聯零散地塊納入該開發項目的統一規劃,建設用地由出讓面積56037.3平方米擴大到70491.3平方米。2020年1月,申請人啟動了項目開工建設,項目部已建好,售樓部已建兩層,并開始了1、2、3號棟的樁基施工,計劃于2020年10月1日第一期開盤。后由于稅務局等地塊的征地拆遷不能到位,配建的幼兒園無法列入項目首期建設,導致項目不能報建。出讓地內尚有廠房沒有拆除,阻礙項目建設,加上施工條件不具備等多方面的原因,導致施工無法報建。項目開工不久,就被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令停工。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及沅江市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未得到回復。申請人認為,案涉宗地不能按時動工開發是項目規劃范圍內的征地拆遷不到位、案涉宗地未凈地出讓以及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具備等影響因素造成的,責任不在申請人一方。因此,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復議機關予以撤銷,并按照《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置。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3年9月28日向申請人郵寄了《決定書》,物流信息顯示申請人收到日期為10月1日。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超過了復議申請期限。
沅江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會議紀要只是有意向將案涉宗地與周邊地塊一同開發,但申請人并沒有取得周邊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案涉宗地出讓合同載明該土地現狀為凈地,此宗地完全符合凈地出讓的條件。被申請人已為此宗地出具修建性詳規,但申請人一直未按規劃動工建設。因此,土地閑置是申請人的原因,涉案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5日,申請人在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8384萬元競得沅土掛(2019)-XX號地塊,宗地面積56037.3平方米。
2019年10月3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在2020年10月1日前動工。
2020年6月4日,該宗地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4309812XXXXXXX7號)。
2021年1月5日,該宗地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湘(2021)沅江市不動產權第0XXXXX1號)。
2021年4月20日、9月18日、9月19日、11月10日,申請人分別向被申請人及沅江市人民政府提交延期開工的申請。
2022年4月1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2022年12月1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閑置土地認定書》。
2022年12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閑置土地情況告知書》《閑置土地處置聽證權利告知書》。
2022年12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閑置土地處置聽證申請書》。
2023年2月21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聽證。
2023年9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沅自然資閑〔2023〕X號),次日郵寄送達,快遞單號12551XXXXXXX36,查詢物流信息顯示,申請人于10月1日簽收。
另查明,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沅府閱〔2019〕XX號、〔2020〕X 號會議紀要均載明會議同意該開發項目與周邊零散地塊統一規劃、建設和開發。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延期開工申請、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情況告知書、閑置土地處置聽證權利告知書、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回證、郵寄信息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的規定,沅江市自然資源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進行處置的主體資格,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應當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請人知道該行政行為的日期為2023年10月1日,應當在六十日內即11月30日前提出復議申請。申請人于12月1日提出復議申請,已經超過復議申請期限,不符合復議申請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