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湛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地址:沅江市慶云山路162號。
第三人:楊某某
申請人湛某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瓊)決字〔2023〕第2XXX號)(以下簡稱《決定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3年12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2023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在沅江市美世界“XXX”夜宵店內,申請人因瑣事與第三人楊某某發生糾紛,遭楊某某及其男朋友張某某毆打,被楊某某扇了6記耳光,頭部被張某某打了一拳,經鑒定為輕微傷。報警后,楊某某并未主動到案,且在被申請人組織調解的過程中態度依然囂張。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決定書》,對楊某某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認為對楊某某處罰太輕且沒有對張某某進行處罰,對該處罰決定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3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被申請人接到報警稱沅江市美世界“XXX”夜宵店內發生肢體沖突。出警后,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受理為行政案件,并積極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經查實,申請人與第三人楊某某因言語爭執發展為肢體沖突,楊某某誤以為申請人要攻擊自己而動手打人,扇了對方幾個耳光。張某某存在用餐具砸桌的行為,但后續是否有攻擊申請人的事實行為認定存疑,且無其他證據支持,故不能認定其毆打他人的行為。經鑒定,申請人已構成輕微傷。本著化解矛盾的原則,被申請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于2023年11月21日、11月27日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未達成調解協議。楊某某的行為符合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情形,結合其主動到案的情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其減輕處罰,對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適用法律正確。辦案時長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認為所作決定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第三人楊某某未提交答復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在沅江市美世界“XXX”夜宵店內,申請人因瑣事與第三人楊某某發生糾紛,雙方由言語爭執發展成肢體沖突。沖突過程中,楊某某打了申請人幾個耳光,申請人未還手。楊某某男朋友張某某存在用餐具砸桌的行為。經鑒定,申請人已構成輕微傷。被申請人接警后,將該案受理為行政案件,并積極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對當事人及在場的其他三人進行了調查問詢。本著化解矛盾的原則,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1日、11月27日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未達成調解協議。12月13日,被申請人根據案件性質及調查情況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沅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文書》、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調解協議、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規定,沅江市公安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申請人與第三人因民間糾紛引起打架斗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調解處理,但雙方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協議,因此被申請人在調解不成后再給予第三人行政處罰的程序正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本案中,第三人毆打申請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一般規定,但并不存在從重情節。第三人在被申請人電話聯系后主動到案配合調查,符合減輕處罰情節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將《決定書》副本抄送申請人,存在程序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根據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瓊)決字〔2023〕第2XXX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