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4〕92號
申請人:鄭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鄭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豆腐乳”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的決定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25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豆腐乳”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違法行為。至今申請人都未收到被申請人的回復是否立案,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4年7月2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掛號信(XA33708536036)。2024年7月29日,通過電話和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已受理,2024年8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通過郵政快遞將投訴舉報答復情況郵寄給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義務,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7月25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豆腐乳”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2024年7月29日,通過電話和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已受理,2024年8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通過郵政快遞將投訴舉報答復情況郵寄給申請人。2024年9月18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違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2.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3.通話記錄、短信記錄截圖;
4.郵寄面單照片(單號:1096814482435)。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北景钢,被申請人2024年7月25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掛號信(XA33708536036)后,2024年7月29日,通過電話和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已受理。2024年8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以信件的方式通過郵政快遞將投訴舉報答復情況郵寄給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申請人的申請沒有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