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5〕11號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
申請人王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治)決字〔2024〕第XXXX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4年11月12日15時30分許,申請人被一伙未出示相關證件及執法證明、自稱是公安人員的人強行從北京帶回沅江,11月13日移送至沅江市公安局法制辦,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參與截訪、跨省野蠻“執法”,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經調查證實,申請人在其主張事項經兩級法院判決裁定以及XX公司答復后,仍于2024年6月至11月前后七次以越級信訪的方式前往國家信訪局登記上訪,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結合申請人違法情節,經集體研究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處以拘留處罰,并在幅度上予以從重。被申請人認為其所作決定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因與XX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存在合同糾紛訴訟至法院,2024年4月8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申請人不服法院判決結果,于2024年6月26日、7月22日、9月2日、9月23日、10月9日、10月25日、11月11日先后七次到國家信訪局進行越級訪登記。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21日、7月26日、7月29日、9月27日、10月1日、11月13日對因申請人越級上訪行為而接訪的XX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2024年9月3日、11月13日,益陽市駐京維穩勸返辦公室兩次向沅江市信訪工作聯席辦出具《關于王某進京上訪的證明》《進京非接待場所上訪、涉訪違法行為處理建議函》,證明申請人先后七次到國家信訪局進行越級訪登記,認為申請人的信訪事項存在違法行為,建議對該違法行為依法處理。2024年11月13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越級上訪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結合前期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集體討論研究,作出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決定,同時向申請人予以告知。申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拒絕在文書上簽字。當日,申請人被移送至拘留所執行。申請人對此處罰決定不服,于 2024年12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登記表、詢問筆錄九份、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益陽市駐京維穩勸返辦公室《關于王某進京上訪的證明》《進京非接待場所上訪、涉訪違法行為處理建議函》、集體討論記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規定,沅江市公安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第四十七條規定,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申請人與XX公司的合同糾紛在經法院審理判決后以走訪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申請人多次到國家信訪局進行登記,迫使XX公司多次進京接訪,其行為已違反上述規定,構成越級上訪的違法行為,擾亂了機關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本案中,申請人越級上訪的行為已擾亂了機關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理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結合《湖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其多次越級上訪的行為屬于情節較重的違法情形,被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公(治)決字〔2024〕第XXXX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