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沅江市XX校車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陳某某
第三人: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
申請人沅江市XX校車服務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沅人社工傷認字〔2024〕XXX號)(以下簡稱《工傷認定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三方協調,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0日中止本案審理。2025年2月19日因行政復議中止原因消除恢復審理,經延期,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稱:湘HXXXXX校車系掛靠我公司,在胭脂湖街道辦事處經營接送該辦事處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上下學的校車。2023年2月28日下午4時10分左右,該校車在胭脂湖街道辦事處XX幼兒園送該幼兒園幼兒回家時,XX幼兒園指派幼兒園員工陳某某負責在校車內照管幼兒受傷,陳某某系幼兒園指派的員工,負責幼兒校車內安全,與我公司及湘HXXXXX車主既沒有勞動用工關系,更不存在薪酬待遇問題,故與我公司不存在工傷認定問題。至于陳某某在校車內受傷的事實屬實,對陳某某造成的傷害,我公司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承擔應該賠償的責任。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我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簽收,在60日行政復議期內。
陳某某系胭脂湖街道辦事處XX幼兒園員工,指派接送照管本幼兒園幼兒,與我公司及湘HXXXXX車主無勞動用工關系,又無薪酬待遇,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陳某某系我公司員工,屬工傷,無事實依據,請求沅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涉案事故發生在申請人XX校車公司的車輛之上,已經脫離了幼兒園的工作區域。根據幼兒園提供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由校車公司安排和管理,此項職責不屬于幼兒園的責任范疇。雖然涉案隨車照管人員是幼兒園招聘,但人員上車以后的管理責任在校車公司,同時根據雙方的約定,其待遇支付單位也是校車公司,幼兒園只是代為支付。被申請人認為其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第三人陳某某和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口頭答辯稱沅江市XX校車服務有限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7日,第三人陳某某經人介紹至第三人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2023年2月28日下午4時許,第三人陳某某負責校車湘H77355接送照管任務時,在校車行駛過程中在車內摔倒受傷,后送沅江市人民醫院入院治療,于2023年3月9日出院。
第三人陳某某分別于2023年9月5日、2023年11月6日,以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為用工單位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4年4月22日變更用工單位為申請人,4月22日,被申請人予以受理。經調查、舉證、審批、送達等程序,被申請人于7月2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沅江市XX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員工陳某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
另查明,2023年沅江市交通警察大隊一大隊出具事故證明,證明2023年2月28日16時10分許,校車司機李某某(駕駛證號432323XXXXXXXX7110)駕駛湘HXXXXX中型專用校車,搭乘校照管員(陳某某,身份證號513123XXXXXXXX0222)行駛至沅江市胭脂湖社區XX村路段時因駕駛車輛采取緊急制動導致校照管員陳某某摔倒,造成陳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辦事處與申請人簽訂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校車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安排隨車照管員并定期統一對駕駛員和照管員進行培訓,對駕駛員和照管員相關證件進行嚴格審核;明確駕駛員和照管員職責,必須與學校、家長(監護人)、老師辦理好實名制乘車交接簽名手續,全面負責學生上車后,下車前的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人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與申請人簽訂的《安全管理責任書》約定,由申請人每年安排隨車照管人員,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其嚴格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履行職責。
再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陳某某未訂立書面、口頭用工協議。第三人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向家長收取校車服務費用后,一部分向申請人支付,一部分代申請人支付。
上述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變更主體申請書、營業執照、證人證言、病歷資料、事故證明、《安全管理責任書》、《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回證、行政復議聽證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法定職責。
原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第三人陳某某于2023年2月7日經人介紹至第三人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工作后,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符合上述情形,應當視為勞動關系成立。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本案中,雖然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辦事處與申請人簽訂的《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校車管理服務合同》、第三人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與申請人簽訂的《安全管理責任書》均約定由申請人安排隨車照管人員,但事實上申請人并未按約定履行,而是由第三人沅江市胭脂湖街道XX幼兒園安排第三人陳某某隨車照管。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被申請人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與第三人陳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便作出認定第三人陳某某系申請人員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系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2日受理第三人陳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舉證、審批、送達等程序,于7月2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期間未因其他事項中止認定,超過了法定期限,程序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對該工傷認定申請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