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鄭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豆腐乳”商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2.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處理該案件。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掛號信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至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豆腐乳”商品存在許可證編號錯誤的違法行為,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是否受理的回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的處理結果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信,12月3日決定予以受理并通過電話、短信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后,隨即安排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并于2024 年12月10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并將書面處理結果送達了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鄭某某于2024年7月19日購買了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豆腐乳”商品,認為其存許可證編號錯誤的違法行為,于2024年11月28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查處,并依法獎勵舉報人。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12月3日決定予以受理并通過電話、短信告知了申請人,12月10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并將書面處理結果送達了申請人。2024年12月13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決定違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三、通話記錄截圖;
四、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函及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材料后,12月3日決定予以受理并通過電話、短信告知了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沒有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