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谷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谷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風味腐竹”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6日購買到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風味腐竹”產品,發現該產品配料表標示的腐竹未標注原始配料,違反了國家標準強制性要求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以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投訴舉報人因未意識到腐竹為復合配料,因此在配料表中未進行展開,已主動對包裝標識進行了改正。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進行了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因此,被申請人所作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6日購買到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風味腐竹”產品,發現該產品配料表標示的腐竹未標注原始配料,違反了國家標準強制性要求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0日答復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主動進行了改正,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12月5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
二、申請人舉報投訴信及送達回證;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函及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未對配料表標示的腐竹標注原始配料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但屬于輕微違法,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