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南XX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湖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肖某某
申請人湖南XX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沅人社工傷認字〔2024〕XXX號)(以下簡稱《工傷認定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與第三人肖某某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只存在承攬法律關系。第三人肖某某是被臨時聘請到案涉工程的臨時工,沒有受申請人的管理和約束,其于申請人之間是平等的承攬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申請人與武漢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于2023年11月簽訂的《基礎工程分包合同》中第九條明確約定了由XX公司統一購買工傷保險,申請人認為案涉事故的工傷責任主體應為XX公司。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系申請人員工及作出工傷認定,系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系具備用人資格的法人單位,其承包了XX長螺旋樁基礎工程。第三人肖某某在工程施工期間經申請人內部工作人員張某某介紹進入公司進行施工項目工作,其勞動報酬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曹某向張某某支付,再由張某某轉付給他。故申請人與第三人肖某某系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非承攬關系。申請人于2023年11月與XX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XX公司統一購買建筑工傷保險,但第三人肖某某系項目開工后進入的。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口頭答復稱,其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應當認定工傷。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8日,申請人與XX公司簽訂《基礎工程分包合同》,約定由申請人承包XX別墅長螺旋樁基礎工程。申請人內部工作人員張某某介紹第三人肖某某到該項目工作。
2023年11月21日下午,第三人肖某某在項目上工作時,被高空墜物砸傷,后被送往沅江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轉至常德市第一中醫院診治。
之后,第三人肖某某以申請人和XX公司為被告向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赫山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民事判決書》[(2024)湘0903民初XXXX號],認定肖某某與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系,由申請人對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申請人上訴之后又撤回了上訴。
2024年8月,第三人肖某某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9月2日,被申請人予以受理。經調查、舉證、審批、送達等程序,被申請人于10月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湖南XX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員工肖某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
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證人證言、病例資料、《基礎工程分包合同》《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法定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本案中,申請人與第三人肖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法院生效判決已經作出認定,不再贅述。第三人肖某某在項目上工作時,被高空墜物砸傷,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舉證、審批、送達等程序,于10月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