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馬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馬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蒜蓉辣醬”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舉報投訴答復函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4日購買到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蒜蓉辣醬”產品,發現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標注的能量值890KJ,與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測算的788KJ存在差異。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虛假標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2024年9月13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9月19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稱,該公司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對申請人的訴求不予支持。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蒜蓉辣醬”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223031660010XXXXC,檢測機構: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能量檢測結果為848千焦/100g。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6.4表2食品中的能量允許誤差范圍≦120%標示值”的規定,涉案產品的能量值在規定允許的誤差范圍內。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符合相關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馬某某于2024年9月4日購買到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蒜蓉辣醬”產品,發現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標注的能量值890KJ,與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測算的能量值788KJ存在差異。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虛假標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2024年9月13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依法賠償688元,進行退款、查處,并給予其舉報獎勵。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投訴舉報答復函》,認為該產品標注的能量值符合實際情況,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對申請人的訴求不予支持。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答復函》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申請人購物小票及商品圖片、申請人舉報投訴信、投訴舉報回復函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6.4的規定,涉案產品的能量值允許誤差范圍≦120%標示值。本案中,從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蒜蓉辣醬”產品的營養成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223031660010XXXXC,檢測機構: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可知,涉案產品檢驗報告中能量的檢測結果為848KJ/100g(不包括膳食纖維)。加上膳食纖維提供的能量,并未超過國家允許的能量標識值范圍,未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相關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