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的“美味腐乳”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并責令限期重作。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了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的“美味腐乳”商品,發現該產品標注的食用鹽含量低于執行標準的要求,認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對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廠已停止生產,但小作坊證未注銷。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屬于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被投訴舉報人違法行為輕微,不予立案。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6日購買了沅江市四季紅鎮XX腐乳廠生產的“美味腐乳”產品,發現該產品標注的食用鹽含量低于執行標準的要求,認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認為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并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答復。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舉報投訴函;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美味腐乳”產品標注的食用鹽含量低于執行標準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但屬于輕微違法,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