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劉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XXXX有限公司銷售的“牡丹花種子”商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了沅江XXXX有限公司銷售的“牡丹花種子”商品,發現該產品條碼并未注冊,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涉嫌違法,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無法聯系到被投訴人,對本次投訴無法調解,將根據調查情況對被投訴人作出處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3日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進行了受理并告知。10月24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備案登記地址沅江市南大膳鎮XXXXXX號進行了檢查,未發現被投訴舉報人辦公地點。再嘗試其他途徑都無法與被投訴舉報人聯系上。11月6日,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情況將被投訴舉報人沅江XXXX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申請人作出的“對本次投訴無法調解,將根據調查情況對被投訴人作出處理”答復并無不妥。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9日購買了沅江XXXX有限公司銷售的“牡丹花種子”商品,發現該產品條碼并未注冊,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涉嫌違法,于11月14日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10月23日,被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進行了受理并告知。10月24日,被申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未聯系到被投訴舉報人。10月31日,被申請人答復稱無法聯系到被投訴人,對本次投訴無法調解,將根據調查情況對被投訴人作出處理。11月6日,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情況將被投訴舉報人沅江XXXX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舉報投訴函;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案件調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企業,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多種方式都未能聯系到被投訴舉報人,無法對案件展開調查,因此其作出的“對本次投訴無法調解,將根據調查情況對被投訴人作出處理”答復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再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被投訴舉報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