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周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酸辣芋荷”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投訴舉報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了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酸辣芋荷”產品,發現該產品標簽未標注固形物含量,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該產品類型為醬腌菜中的鹽水漬菜,其在腌漬后經瀝干水分再進行的包裝,產品并未添加水,無固液兩相,根據相關規定,無需標注固形物的含量。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酸辣芋荷”產品類型為醬腌菜中的鹽水漬菜,其在腌漬后經瀝干水分再進行的包裝,產品并未添加水,無固液兩相,根據《食品國家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四十八、關于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標示”規定,該產品無需標注固形物的含量。申請人認為未就組織雙方調解已及是否給予舉報獎勵作出回復屬于遺漏履職,被申請人認為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1月9日購買了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酸辣芋荷”產品,發現該產品標簽未標注固形物含量,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于是通過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11月14日,被申請人在平臺回復稱,該產品類型為醬腌菜中的鹽水漬菜,其在腌漬后經瀝干水分再進行的包裝,產品并未添加水,無固液兩相,根據相關規定,無需標注固形物的含量。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于11月18日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申請人在12315平臺投訴3451次,舉報102次。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舉報投訴函;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只有舉報人在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網上投訴舉報上千次,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舉報物質獎勵,超越了作為普通消費者等利害關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而進行的舉報的范圍。申請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舉報事項的實際侵害。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不是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