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欒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欒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嬰幼兒用品超市新源北路店銷售的“臻愛敏佳”奶粉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事項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沅江市XX嬰幼兒用品超市新源北路店銷售的“臻愛敏佳”奶粉產品,該產品系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奶粉,發現該產品沒有國食注字,查詢市監總局官網也沒有該產品,懷疑是假冒偽劣產品或者商家以個人名義向國家保稅區申請僅限個人使用產品,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答復稱不予立案,沒有任何理由。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2日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被舉報的產品。經詢問,商家表示該產品系他人從網上購買寄存該店,勻了一罐給申請人,并當場提供了跨境電商資質、產品檢驗報告、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同時表示改正錯誤,不再銷售此類產品。11月13日,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在平臺系統的反饋內容有誤,但無法撤銷,被申請人將更正后的答復內容書面郵寄給了申請人。針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商家違反了(商財發〔2018〕486號)的規定,但被申請人認為商家無主觀過錯,且銷售的商品數量較少,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認為其執法行為規范、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1月6日購買了沅江市XX嬰幼兒用品超市新源北路店銷售的“臻愛敏佳”奶粉產品,該產品系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奶粉,發現該產品沒有國食注字,查詢市監總局官網也沒有該產品,懷疑是假冒偽劣產品或者商家以個人名義向國家保稅區申請僅限個人使用產品,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于是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11月12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被舉報的產品。11月13日,被申請人在平臺回復稱不予立案,但未給出任何理由。同日,被申請人將書面答復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與11月17日簽收。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于11月21日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舉報投訴函;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商家銷售了寄存至他處的產品,無主觀過錯,且銷售的商品數量較少,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