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肖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肖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XXX水果生鮮官方旗艦店”銷售的“外婆菜”商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21日購買到沅江市詩妍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XXX水果生鮮官方旗艦店”銷售的“外婆菜”商品,發現平臺上宣傳“活動價2.88元”,但申請人實際支付金額為4.9元,涉嫌虛假宣傳,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以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XXX水果生鮮官方旗艦店”銷售“外婆菜”網頁顯示,購買一袋外婆菜的價格為4.9元,購買十袋外婆菜的價格為25.9元,搶購活動明天只限前幾名,但網頁宣傳未詳細說明。被申請人責令其改正,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也現場進行了改正。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進行了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因此,被申請人所作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9月21日購買到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XXX水果生鮮官方旗艦店”銷售的“外婆菜”商品,發現平臺上宣傳“活動價2.88元”,但申請人實際支付金額為4.9元,涉嫌虛假宣傳,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要求對涉案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并給予申請人獎勵和賠償。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沅江市詩妍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好恰熊水果生鮮官方旗艦店”銷售“外婆菜”網頁顯示,購買一袋外婆菜的價格為4.9元,購買十袋外婆菜的價格為25.9元,搶購活動明天只限前幾名,但網頁宣傳未詳細說明。被申請人責令其改正,沅江市詩妍食品有限公司也現場進行了改正。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并回復申請人。10月29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
二、申請人舉報投訴信及送達回證;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函及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只有舉報人在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投訴舉報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舉報物質獎勵,超越了作為普通消費者等利害關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而進行的舉報的范圍。申請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舉報事項的實際侵害。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不是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