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巫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巫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投訴由湖南XX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制生產的XX堿水掛面的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含有梔子黃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立案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4月26日在XXX超市購買到“XX堿水掛面”產品,該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含有梔子黃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規定。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XA3934576XXXX)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湖南XX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舉報信。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該案件舉報線索是否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湖南XX食品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為湖南XX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湖南XX食品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XX堿水掛面”產品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事項,被申請人已于2024年7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梔子黃作為著色劑可用于生干面制品(未經加熟、蒸、烹調等處理的面制品經過脫水制成的產品。如:掛面)。依據《掛面》(GB/T 40636-2021) “1范圍 本文件不適用于添加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糧食等原料制作的花色掛面和手工制作的掛面”的規定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2022年版)花色掛面的定義“花色掛面是在小麥粉的基礎上,添加了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糧食等原料,經過和面、壓片、切條、懸掛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產品”,顯然,該“陽羅堿水掛面”產品不符合上述花色掛面的定義。依據《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掛面分為普通掛面、花色掛面、手工面三種,該“陽羅堿水掛面”產品屬于普通掛面,因此,其使用《掛面》(GB/T40636-2021)作為執行標準符合相關規定,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被申請人認為該公司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4月26日在XXX超市購買到“XX堿水掛面”產品,該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含有梔子黃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涉嫌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問題事項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收到舉報后對湖南XX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湖南XX食品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投訴舉報線索進行調查。2024年7月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了《投訴舉報回復函》。在答復中,被申請人認為湖南海清食品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被答復人以此要求賠償1千元的訴求無法律依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就舉報湖南博大天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立案的決定,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平臺購物交易截圖、商品照片、郵件投遞信息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舉報投訴答復函、郵件投遞信息、公司營業執照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申請人針對“陽羅堿水掛面”的產品執行標準適用錯誤這一事項在同一舉報投訴信箋(XA3934576XXXX)中,用兩份內容相同的舉報信,分別舉報舉報監制商和生產商。申請人提交的兩份舉報信僅標題“投訴舉報湖南XX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訴舉報湖南XX食品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即舉報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完全相同,對監制商沒有其他舉報內容。監制商湖南XX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生產商湖南XX食品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母子公司關系的關聯主體,且監制商無獨立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合并審查,并無不當,但需就此闡明理由,并分別逐一回應,對于被申請人回復中未涉及監制商湖南XX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回復不全面,存在程序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本案中,鑒于被申請人已實質履行法定職責,確認生產商不存在違法行為,并在法定期限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