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盧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盧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投訴處理,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在超市購買到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XXX蒜蓉小龍蝦調料200克”一袋,該產品主要配料鹽漬辣椒屬于復合配料,但是作為復合配料卻未標示原始配料。根據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4.1.3.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4.1.3.1.4的要求標示名稱。根據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鹽漬辣椒”是復合配料,添加量超過25%,未按照GB7718要求展開原始配料,顯然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相關規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申請人對舉報投訴不予立案的決定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隨即對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因涉案產品“蒜蓉小龍蝦調料”為季節性生產,被申請人檢查時該公司并未生產涉案產品,且新的標簽版本也已完成了設計,其中復合配料鹽漬辣椒按照規定已標識為“鹽漬辣椒(辣椒,食用鹽,焦亞硫酸鈉)”。該公司生產的“蒜蓉小龍蝦調料”產品配料添加的鹽漬辣椒其原料為辣椒、食用鹽、焦亞硫酸鈉,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的規定,整改后的新標簽已符合該規定。被申請人在該公司主動進行了改正的情況下,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依法決定對其不予處罰。根據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反映,申請人就該同一事實同時舉報了其購買產品的超市,被答復人通過與超市協商對舉報申請進行了撤銷,在該過程中,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費用,因此不愿意對申請人進行二次賠付。因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在被答復人法律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在武漢市江岸區XXXXX店超市購買到涉案產品“XXX蒜蓉小龍蝦調料”,該產品標注主要配料鹽漬辣椒屬于復合配料,但是作為復合配料卻未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要求標識原始配料,申通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涉案生產商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隨即對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被申請人檢查時該公司并未生產該產品,且新的標簽版本在2024年12月2日前已完成了設計,其中復合配料鹽漬辣椒按照規定已標識為“鹽漬辣椒(辣椒,食用鹽,焦亞硫酸鈉)”。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4日對被申請人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認為在該公司主動進行了改正的情況下,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決定對案涉公司不予處罰。
經進一步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和2024年9月20日分別在武漢市江岸區的浙易購XX店、浙易購購物廣場XX店,各購買到一袋涉案產品XXX“蒜蓉小龍蝦調料”。申請人以“蒜蓉小龍蝦調料”產品復合配料鹽漬辣椒未在配料表中展開原始配料為由,投訴舉報浙易購購物廣場XX店超市和生產商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處理過程中,申請人與浙易購購物廣場XX店達成和解,并于2024年12月16日向武漢市江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回了投訴舉報申請,期間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了部分賠償費用。申請人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得到實現。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超市購物票據、商品照片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舉報投訴答復函、申請人向江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的撤銷投訴舉報申請書、不予立案審批表、涉案產品改正后的新標簽版本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十四條第一項“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的規定,本案中,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蒜蓉小龍蝦調料”產品配料添加的鹽漬辣椒其原料為辣椒、食用鹽、焦亞硫酸鈉,原產品標簽未標示復合配料鹽漬辣椒的原始配料存在標簽瑕疵。鑒于涉案公司在被申請人收到舉報前已主動進行了改正,整改后的新標簽已符合該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認定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不予處罰,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