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鄭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投訴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生產的“豆腐乳”存在許可證編號錯誤,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是否作出立案決定的違法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19日在韶山市XXX購物廣場購買到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生產銷售的“豆腐乳”產品,該產品標簽標注的許可證編號錯誤涉嫌違法,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該案件舉報線索是否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郵寄的材料,12月3日通過短信形式告知已受理申請人的舉報投訴,并電話通知了申請人。經過現場核實,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當日以信件形式寄出。經執法人員現場核實,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上的許可證編號:XZF4309811XXXX與商品標簽上標注的許可證編號一致,被申請人認為未違反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已履行“是否立案”的告知義務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掛號信,申請人稱掛號信里的內容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就舉報立案的決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材料,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EMS)寄出(單號:125516002XXXX),郵件軌跡顯示該快件已于2024年12月12日被簽收。被申請人在回復函中已將舉報投訴事項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上的許可證編號:XZF4309811XXXX,與商品標簽上標注的許可證編號一致,被申請人認為未違反相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信、平臺購物交易截圖、商品照片、郵件投遞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舉報投訴回復函、電話短信通知記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照片、郵件投遞信息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市監〔2019〕242號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文書式樣》的通知中的文書式樣之五,《投訴受理決定書》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告知。本案中,被申請人2024年11月2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掛號信后,于2024年12月10日通過信函的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已經履行對舉報事項予以處理和告知不予立案決定的法定職責。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