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董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董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2025年2月12號,申請人通過拼多多平臺商家“XXXX食品店”購買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岳陽樓區XXXX食品廠生產的“XXX牌手工蘿卜皮”,發現商品條碼697735619XXXX對應的信息為敦煌市XX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后,被申請人僅回復不予立案,未告知調查事實、不予立案的理由及依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答復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的問題。
被申請人稱:2025年2月15日17時48分06秒、17時50分43秒,被申請人先后收到申請人關于舉報沅江市陽羅洲鎮XX食品經營部(注:網店名稱“XXXX食品店”)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手工蘿卜皮”冒用商品條碼的兩份舉報事項相同的工單,分別舉報銷售商沅江市陽羅洲鎮XX食品經營部和生產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執法人員在回復時只對舉報銷售商的工單進行了詳細的回復,另一份舉報生產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單因操作失誤提前提交,執法人員隨即通過電話向申請人進行了解釋說明,并補充告知舉報事項處理情況。2025年3月4日,執法人員對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抽查涉案商品條碼697739561XXXX,掃碼結果顯示為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經查,因為之前的包裝袋出現印刷錯誤,為了節約成本,該公司將正確商品條碼直接覆蓋粘貼于原有商品條碼上,此前銷售商品已同步整改。基于此,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改正。此外,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出要求商家退款、賠償,立案查處并給予獎勵等訴求,且自平臺開通以來,其累計投訴597次,舉報560次。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的回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5年2月12日通過拼多多平臺商家“XXXX食品店”(網店名稱“XXXX食品店”)購買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岳陽樓區XXXX食品廠生產的“XXX牌手工蘿卜皮”,商品條碼追溯信息顯示為敦煌市XX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2025年2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分別舉報投訴銷售商沅江市陽羅洲鎮XX食品經營部和生產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兩份工單。2025年3月4日,被申請人現場核查發現,涉案商品實際使用條碼為697739561XXXX,掃碼信息與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一致。經查,該公司自2024年5月上市該涉案商品,因成本考量,采用覆蓋粘貼方式更換條碼,且前期銷售商品已完成整改,并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當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改正,XX食品有限公司已下架涉案商品、完成整改。2025年3月4日,執法人員在平臺回復時只對舉報銷售商的工單進行了詳細的回復,對另一份舉報生產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單因操作失誤提前提交,導致未完整回復。執法人員隨即通過電話向申請人進行了解釋說明,并補充告知舉報事項處理情況。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12315平臺的舉報單截圖、平臺購物交易截圖、涉案商品照片、條碼追溯信息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涉案商品覆蓋正確條形碼圖片、申請人提交12315平臺的兩份份舉報工單、申請人平臺舉報投訴累計次數、執法人員與申請人通話記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銷售前將包裝袋錯誤的條形碼,進行重新貼碼改正,系因成本控制而非主觀冒用,且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未產生實際危害后果,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并責令改正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針對涉案商品涉嫌冒用條形碼的同一事項,分別提交舉報銷售商和生產商的兩份工單,被申請人因操作失誤未完整回復其中舉報生產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單,但已通過電話方式解釋說明,實質上已履行調查處理及告知義務,未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不構成程序違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